本會技術服務處為交通部指定為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代行檢查機構,配有編制三名檢查員。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規定,常壓罐槽車之罐槽體應依法取得合格證,始得運載危險物品及非危險物品,否則依法處以3,000~9,000元罰鍰,並要求停止行駛。 除應取得常壓罐槽車罐槽體之合格證外,駕駛人員應依交通部法令規定取得「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資格。 ※申請表單下載: ◎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檢查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