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八十二年二月三日公布實施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
◎危險性工作場所主要分為甲、乙、丙、丁四類。
類別
工作場所界定
下載
甲類
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
甲類工作場所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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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本法施行細則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
乙類
使用異氰酸甲酯、氯化氫、氨、甲醛、過氧化氫或吡啶,從事農藥原體合成之工作場所。
乙類工作場所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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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硫、硫化物、磷化物、木炭粉、金屬粉末及其他原料製造爆竹煙火類物品之爆竹煙火工廠。
從事以化學物質製造爆炸性物品之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
丙類
傳熱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蒸汽鍋爐。
丙類工作場所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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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之冷凍能力在一百五十公噸以上之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
處理能力在一千立方公尺以上之氧氣、有毒性氣體及可燃性高壓氣體。
處理能力在五千立方公尺以上之前款以上之高壓氣體。
丁類
建築物頂樓樓板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丁類工作場所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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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墩中心與橋墩中心之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上之橋樑工程。
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
長度一千公尺以上或需開挖十五公尺以上之豎坑之隧道工程。
開挖深度達十五公尺以上或地下室為四層樓以上,且開挖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之工程。
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七公尺以上、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且佔該層模板支撐面積百分之六十以上者。
※服務項目:1.危險性工作場所申請資料整理
2.製程或施工安全評估資料製作及整理